一、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学校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我们下面分析几对主要的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
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学校可以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二)学校与社会
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学校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存在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财产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三)学校与教师
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教师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但是,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学校应给予教师以较大的自主权,实行教学民主与学术民主,并且根据学校民主管理的原则,让教师通过一定的形式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四)学校与学生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家长按法定的义务就学年限送子女进学校学习,有权要求学生接受为学生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卫生保健措施,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决定其升级、毕业和升学,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同时,学校也负有保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的责任,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体罚和人格侮辱。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学校提供符合学生健康和发展标准的教育条件,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在学校除了享有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各种个人权利和自由,诸如言论权、出版权、结社权、请求公正处理权、隐私权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还享有选择学校、免费学习、使用教学和物质手段、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参加学校社团、参与学校管理等特殊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学生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等。